招标信息

苏州龙8半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众责任险采购招标公告

2022-10-24 13002 0

苏州龙8半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就公众责任险采购进行招标。现接受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苏州龙8半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众责任险

二、招标人:苏州龙8半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三、招标内容及要求:

 苏州龙8半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022-2023年公众责任险保险方案

 

一、公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

:

苏州龙8半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投保人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水泽路299号

被保险人

:

1、苏州龙8半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苏州龙8半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龙8环路999号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水泽路299号

经营范围

:

协调从事龙8半岛旅游设施开发与管理;实业投资;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公园管理、景区管理;旅游信息咨询、票务代理、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研发与销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险期限

:

2022年11月15日零时起至2023年11月14日二十四时止。

保费支付约定

:

见费出单

司法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基本条款

:

公众责任险条款

被保险地址

:

苏州龙8半岛旅游度假区

承保地域范围

:

半岛公司的区域管理图范围内

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世界范围

承保基础

:

期内发生式

特别条款

:

1. 交叉责任条款

2. 自动承保新增地点条款

3.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4. 建筑物改变条款

5. 急救费用条款

6. 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7. 停车场责任条款

8. 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9. 错误和遗漏条款

10. 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11.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

12. 罢工、暴乱、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条款

13. 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家具、装置及设施条款

14. 出租人责任条款

15. 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

16.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17.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18. 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19. 放弃代位追偿条款

20. 服务人员条款

21.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22. 卫生设施缺陷条款

23.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24. 恐怖活动条款

25. 幕墙玻璃及其它物体掉落责任条款

26.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27. 监管之财产条款

28. 场所外第三者责任条款

29. 停电责任损失条款

30.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31. 没有公共场所行驶证的车辆责任条款

32. 无过失责任条款

33. 扩展游客猝死赔偿责任

34. 保单不得注销条款

35. 不受控制条款

赔偿限额

:

保险期限内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000.00

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RMB500,000.00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

无免赔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特别约定

:

1、本保单项下,保险人同意第三者的范围包括除被保险人的雇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第三者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造成其它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场所范围内的建筑物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坠落、水损等情形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自行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或车外人员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险,保险人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日费率计收保险费。

6、关于特别约定、特别条款和基本条款的效力:在本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特别条款,特别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

 


二、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

(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第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损失;

(四)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也可约定其他特定计算方式的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可采取进一步合理必要的核定方式。对在投保时约定的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保险人应认真履行。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保险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在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所填写的投保单及保险人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视情况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予通知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之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所从事行业内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事故发生。对有关管理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要求和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  收到第三者索赔通知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或有关记录,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六)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费用清单;

(七)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按照上述方式之一确定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并且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每次事故的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三十八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 义

第三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合法组织:是指经法定登记程序成立并从事其注册登记范围内活动事项的团体机构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保险人的代表:是指虽不是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组织的一部分,但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按被保险人委托或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与被保险人之经营或活动的范围或性质有直接关联的人或组织。

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坏,包括所引起的该财产不能使用;或有形财产虽未受实质损坏但已丧失使用价值。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是指本合同成立时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是指本合同成立时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费。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

实际保险期间: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剩余保险期间:是指自本合同终止日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三、特别条款

下列附加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条款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如同对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本公司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此进行索赔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但是本公司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自动承保新增地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对新增的被保险人营业场所自占用之日起予以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应在90天内及时将新增的营业场所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下列法律赔偿责任:

有关客货电梯、大厦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索赔。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建筑物改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建、扩建、维修或装修建筑等类似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应采取可能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防止在改扩建、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对于上述变动的每一合同价值在RMB10,000,000.00之内(含),本公司不另行收取保费,如果单一合同价值超过RMB10,000,000.00,本公司保留在评估其风险增加情况后收取附加保费的权利。

双方进一步同意,如果单一合同价值超过RMB10,000,000.00,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对于其他变动,本公司可以查阅被保险人的建筑物扩建、改建、维修、装修的计划。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域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残或死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条款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1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域范围内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付的法律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停车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或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其附近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车辆除外)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在此扩展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辆车人民币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且此限额是包含在明细表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而不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被保险人遵守以下要求是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在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处于其控制之下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保险地域范围内因火灾、爆炸(包括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烟熏或水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包括不由被保险人拥有,但由其占用或在其实质控制下的出租人所有的固定装置、设备及家具。

若存在其他保单,本保单仅负责其他保单超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因任何错误描述、变更使用用途、非故意的或疏忽的违反保单条款和条件,以及任何遗漏、错误、不当估价或对利益、风险和财产的不当描述而遭受损害。但是被保险人一旦发现有上述情况,应尽快通知保险人。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负责,被保险人员工出国公干,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对位于国外的代表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及雇员或享有被保险人代理权的公司,机构和个人提起的索赔。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经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罢工、暴乱、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地域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家具、装置及设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 被保险人不能在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

(二) 被保险人应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单条款、限制和条件;

本保险单所载条件不变。

14.出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赔偿在中国境内由被保险人组织、负责和运作的有关会议(包括业务培训和研讨会议等)、体育活动、旅游、社交等活动中,被保险人对活动的参加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负的法律责任.

兹进一步明示并同意在本保险单下承诺的赔偿扩展适用于在本保险单期限内,在这些社会娱乐或福利活动中由于与被保险人提供的饮品、饮料或食物有关的原因发生的事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地址场所内,由于发生暴力抢劫、劫持,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法律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1)错误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

3)非法侵入、驱逐或其他侵犯私人权利行为;

本条款下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RMB200,000.00/被保险人。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放弃代位追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并由其支付费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人应采取或同意或允许采取保险人认为可能的、必要的和合理的措施,以便本公司行使任何权利,或从其他方取得在其对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进行赔付或修理后将被赋予或转让的补偿,无论上述措施是否为本公司在赔偿前或赔偿后所认为必要或要求。

本公司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分公司、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雇员、股东、合伙人、董事以及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同意放弃追偿权的有关业务方、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服务人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基本条款除外责任中所述的“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仅指被保险人的雇员(包括在岗的正式员工和实习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1.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增加被保险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引起的相关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卫生设施缺陷条款(累计赔偿限额RMB1,000,000.00)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卫生设备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3、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客人衣服或私人物品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每位客人不得超过RMB50,000.00。

对每一客人的贵重物品(便携设备)每次以RMB8,000.00O 为限,现金每次以RMB2,000.00为限,两者之和全年累计不超过RMB2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5、幕墙玻璃及其它物体掉落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本保险营业场所建筑物外墙玻璃掉落或从建筑物上或建筑物内掉落的其它物品而造成营业场所周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6、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本保单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范围内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

27、监管之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财产(包括租赁财产、展品等)发生意外损坏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被保险人不能在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

2)被保险人应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单条款、限制和条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8、场所外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地址范围外的场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需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29、停电责任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意外停电导致第三者计算机资料丢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对此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本保险仅负责赔偿重新录入或恢复原资料所花费的直接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0、车险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机动车辆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1.没有公共场所行驶证的车辆责任条款

兹声明并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可不按道路交通法规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车辆,因意外造成第三者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2、无过失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单有效期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一方虽无过失,但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同意按被保险实际支付金额进行理赔,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00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00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3、扩展游客猝死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活动范围内,游客发生猝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一方虽无过失,但拒绝赔偿未果,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00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4、保单不得注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日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保险人不得注销本保险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5、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条款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四、送标时间及要求

1、报价以人民币填写,小数点后两位为有效报价数字,注明计算公式;

2、标书要装订整齐,且不得以活页形式装订。

3、投标人应承担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4、投标方应于2022年10月2817:00前将投标信息密封递交苏州龙8半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苏州工业园区阳澄环路999号2楼半岛公司)。并在密封袋上标清“公众责任险”字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投标。